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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来源:   作者:   点击数:126518   日期:2020-01-01   字体:【

2019年12月30日政协第十四届阿坝州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基本依据,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参加政协阿坝州委员会的人民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我州的爱国统一战线,促进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大联合,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我州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早日建成“一州两区三家园”而奋斗。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协阿坝州委员会)的会务,在政协阿坝州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政协阿坝州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由政协阿坝州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五条 政协阿坝州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政协阿坝州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

(二)组织实施政协章程中对地方政协规定的任务和政协全国委员会作出的全国性的决议、政协四川省委员会作出的全省性的决议;

(三)执行政协阿坝州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四)政协阿坝州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中共阿坝州委、州人大常委会、州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五)协商决定下届政协阿坝州委员会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及界别设置;协商决定本届政协阿坝州委员会变更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六)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发生变动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由政协阿坝州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七)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政协阿坝州委员会副秘书长;

(八)决定政协阿坝州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九)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决定对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的纪律处分事项;

(十)根据需要,授权主席会议行使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

(十一)在非常情况下决定政协阿坝州委员会是否延长任期。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方可延长任期。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全国委员会全国性的决议、政协四川省委员会全省性的决议和政协阿坝州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社情民意。

常务委员应按有关规定提交年度履职报告。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专题议政性会议。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由主席会议拟定,于会前7天左右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政协阿坝州委员会主席主持,也可以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学习时事政治,交流业务知识等;

(二)审议政协阿坝州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主席会议工作情况的报告;

(三)协商讨论中共阿坝州委、州人民政府的重大政策、措施以及统一战线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听取中共阿坝州委、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通报、报告或说明,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提交政协阿坝州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

(五)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和其他报告;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不是常务委员的政协阿坝州委员会机关县级干部及与议程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邀请住州的全国政协委员、省政协委员、各县(市)政协负责人列席;视会议内容和需要邀请有关党政部门负责人参加。

实行社会公民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制度。旁听公民可由工商联、人民团体、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等推荐,公民个人也可以在规定时限内报名申请旁听。具体事宜由政协阿坝州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委员发表的各种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或其它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采取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议题,可按界别编组,也可混合编组。

第十六条 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根据需要可安排发言。各团体、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发言材料,申请发言,由会议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请假并经批准。会议出席情况以适当形式通报。

第十八条 根据需要可举行专题座谈会,邀请有关常务委员和其他人员参加,就某项专门问题进行协商座谈,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文 件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须经主席、主席委托的副主席或秘书长签发,以政协阿坝州委员会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一般应作新闻报道,并由办公室编发会议简报或会议纪要。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经政协阿坝州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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