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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阿坝州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来源:阿坝州政协   作者:   点击数:81352   日期:2021-03-11   字体:【

2012427日政协第十三届阿坝州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20201215日政协第十四届阿坝州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四川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界别、委员小组(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党委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聚焦省委、州委决策部署,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改革创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全面推动阿坝州高质量发展,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按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部署,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界别和委员小组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提案审查委员会根据情况作必要调整,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阿坝州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政协阿坝州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向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征集提案,做好知情明政服务;

    (四)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和处理,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五)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或督促承办单位重新办理或按期办复;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有关部门反映重要意见和建议;

    (七)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

    (八)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和评选表扬,推动提案工作公开和信息化建设;

    (九)组织提案工作学习研讨和经验交流,开展提案工作理论研究和业务培训;

(十)加强与中共阿坝州委办公室、阿坝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

(十一)加强与政协委员、各有关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各界别和委员小组的联系与协作;

(十二)加强与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开展协同互动,接受工作指导。加强与各县(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指导工作。

    第十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是提案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政协阿坝州委员会办公室的内部机构。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三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政协阿坝州委员会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联名提案者须出于自愿;

(二)参加政协的各人民团体、政协阿坝州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团体、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三)政协阿坝州委员会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也可联合提出提案;

(四)提案委员可通过网络平台提交提案,也可通过电子文档形式或提案专用纸书写提交。

    第十四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围绕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中心工作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坚持问题导向,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

    (二)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可行的建议;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署名;

(四)提案的提出应当注重质量。

第十五条 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

第十六条 提案者可将有关调研报告,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上的发言,以及网络议政、远程协商的成果转化为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对内容相同且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作并案处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为并案后提案的第一提案者。并案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相关提案者。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所提意见和建议视不同情况以委员来信或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参考。

    (一)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的;

(五)属于学术研讨的;

(六)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七)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八)指名举报的;

(九)涉及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违纪违法问题的;

(十)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一)其它不宜作为提案立案的。

未予立案的,应当及时通知提案者。在征得提案者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作撤案处理。

    第十九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以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二十条 提案经审查立案后应当及时交办。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由政协阿坝州委员会办公室对党委、政府职权范围的提案分别交由州委办公室、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进行集中交办。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政协阿坝州提案委员会按归口管理的原则,及时将提案送有关单位承办。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提案承办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向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一)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承办单位原则上6个月内对提案进行答复。对提案的答复应当按规定格式行文。

    (二)委员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委员本人;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或者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召集人。所有办理复文均须抄送政协阿坝州委员会提案委员会。

    (三)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由主办单位牵头;由主办单位按程序答复提案者。

    (四)在办理提案过程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在收到办理复文后,应当及时向提案委员会、州委办公室或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反馈意见。

   (五)承办单位应当将沟通协商作为提案办理的必要环节,与提案者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若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出进一步解释说明或者重新答复。

(六)办理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在书面答复前,承办单位先征求有关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二条 提案的督办由政协阿坝州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对反映党委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以选作重点提案。

第二十四条 重点督办提案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提案委员会遴选提出,由政协主席会议审议确定。

第二十五条 重点提案由州政协主席会议成员领衔督办,可以采用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面商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有序推进重点提案内容、办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州政协常务委员会每年听取一次承办部门关于提案办理情况的通报。

 

第七章 提案工作的表扬

 

第二十八条 对于优秀提案、提案办理先进单位和提案办理先进个人,政协阿坝州委员会应当给予表扬。

第二十九条 优秀提案的评选条件为:

(一)选题准确。提案围绕国家和我州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建言献策;

(二)针对性强。反映情况真实,分析问题深入,提出建议具体,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三)成效显著。对宏观决策、长远规划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改进工作有较为明显的作用。

第三十条 提案办理先进单位的评选条件为:

    (一)办理提案坚持实事求是,做得到的认真负责办理,做不到的给予明确答复;

(二)办理工作有领导负责、有专人承办;办理工作制度健全、程序规范,按时限书面答复提案者;及时进行提案综合分析和办理工作总结;

(三)坚持调研于协商之前,把协商互动列为必要环节,采取多种方式与提案者进行沟通协商,积极推动办理落实;

(四)办理工作成效明显,对应当解决并有条件解决的及时予以解决,多数提案者对办理工作表示满意。

第三十一条 提案办理先进个人的评选条件为:

    (一)对待提案办理工作态度积极、认真负责、严谨细致;

    (二)工作有思路、有举措、有创新,能够高质量完成办理任务,业绩突出。

第三十二条 优秀提案、提案办理先进单位和提案办理先进个人的评选应当发扬民主,由提案委员会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初选后,报请主席会议审定。

 

第八章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经政协阿坝州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提案委员会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政协各县(市)委员会可以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四川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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