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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委员会委员视察考察工作办法

来源:阿坝州政协   作者:   点击数:79886   日期:2021-03-11   字体:【

2020年7月14日政协第十四届阿坝州委员会38次主席

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促进政协阿坝州委员会委员视察、考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员视察、考察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更好凝聚共识的重要形式;是密切联系群众,加强界别之间合作共事,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是实现自我教育,打牢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的重要渠道。

委员视察工作是政协阿坝州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组织州政协委员,对我州各项法规和制度的实施,重大政策决定、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等,进行实地察看,建言资政,反映社情民意,开展民主监督。

委员考察工作是政协阿坝州委员会办公室、专门委员会和受委托的县(市)政协组织州政协委员,就各项事业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实地察看,了解情况、学习提高。


第三条  委员视察、考察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扣省委“一干多支、五区协同”“四向拓展、全域开放”,州委建设“一州两区三家园”等重大战略部署,了解贯彻落实和推进情况及州情民情,提出意见和建议,始终坚持“州委中心工作推进到哪里、政协履职就跟进到哪里”,为稳州兴州再上新台阶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四条  政协阿坝州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委员视察、考察工作,根据议题确定专门委员会承办,纳入重要工作安排,提请主席会议审定后实施。

第五条  委员视察、考察选题,配合省政协视察、考察主题,聚焦州委州政府中心工作,根据年度协商计划及政协阿坝州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确定。

第六条  委员视察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常委视察、委员视察、专题视察。委员考察的主要形式有:专题考察、界别考察。委员视察由政协阿坝州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服务,根据视察内容确定专门委员会具体承办,由承办委室负责明确视察目的、内容、要求(包括视察题目、视察形式、视察时间、视察对象、人员规模、日程安排),商请相关单位做好准备,提供文件资料,提高委员视察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为委员参加视察、履行职责做好服务。

委员考察,原则上由政协阿坝州委员会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根据视察内容和组织形式需要,邀请有关委员包括所到地的州政协委员参加。考察取委员自愿报名和统筹协调相结合的办法组成。

第八条  视察团设团长一人、副团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选由牵头部门根据需要协商确定。团长、副团长领导视察活动,秘书长负责视察团有关组织协调工作。考察团负责人根据需要确定。

第九条  委员参加视察、考察前,应围绕视察、考察内容,学习有关文件,做好准备工作;视察、考察中,应坚持问题导向,大兴学习之风,深入了解实际情况,深化认识、凝聚共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委员视察方式包括听取情况介绍、走访察看、座谈讨论、内部交流、与地方党政负责同志交换意见等。

委员考察视情况选取适当方式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视察后由承办委室形成视察报告,提交政协阿坝州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特别重要的视察报告需提交政协阿坝州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视察报告经审议后,报送中共阿坝州委、州人民政府。考察报告由相应专门委员会形成,报告政协阿坝州委员会主席会议,视情况报送中共阿坝州委、州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视察、考察过程中发现的重要情况或提出的建议,还可通过提案、会议发言、社情民意信息和其他形式反映。

第十三条  视察、考察团视情邀请新闻单位派记者随团采访报道。运用网络等新媒体,加强对视察、考察成果的宣传报道。

第十四条  政协阿坝州委员会办公室视情将中共阿坝州委、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对视察、考察报告的批示情况、相关部门对视察、考察报告意见建议的吸收采纳情况,及时反馈给视察、考察团成员和视察、考察所到地的县(市)政协。

第十五条  委员视察、考察活动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州委州政府八条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坚持“务实、高效、规范、协作”原则,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严格纪律,厉行节约,科学安排、精心组织,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十六条  委员视察、考察经费纳入政协阿坝州委员会办公室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政协阿坝州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政协阿坝州委员会委员视察工作办法(试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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